2014年年初,一则刘健自由身转会恒大的消息引爆中国足坛,刘健的老东家青岛中能义愤填膺地第一时间站出来称刘健与其仍有合同,不确认刘健自由身身份。随后,关于阴阳合同、真假签名的新闻不绝于耳。
历经三个多月,中国足协仲裁委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终局裁决,本以为事情告一段落,岂料败诉的青岛中能并未善罢甘休,其律师团更是将矛头直指中国足协,炮轰其不正义,并且对于该案审判机构——中国足协仲裁委——的设立、名称、权限的合法性也提出质疑。
破天荒的,中国足协新闻办竟然于2014年4月11日在官网上发布一条“关于刘健与青岛中能俱乐部工作合同仲裁案的情况通报”,似是回应相关质疑。
尚不论该案背后的利益博弈如何,且从程序、规则本身来说,青岛中能的律师能够公开叫板中国足协,而中国足协亦一改以往的“鸵鸟”姿态,在官网发布声明(虽然声明本身并不专业)予以应对,这的确是一种进步。可惜的是,青岛中能方面此次叫板的路数似乎有点偏,中国足协仲裁委果真如青岛中能所说的是“黑仲裁”吗?当然不是!那么这到底是个什么样的神秘组织呢?
一、权限来源于国际足联章程、中国足协章程以及当事人的承认
根据国际足联章程第68条第3款的规定,“各会员协会应在其章程或规程中加入一个条款,规定:除国际足联规程或有约束力的法律条文具体规定的事务,其协会内部或影响到联赛组织、联赛成员、俱乐部、俱乐部会员、球员、官员和其他协会的官员的争端不得诉诸普通法庭。除了不向普通法庭申诉的条款,还要制定仲裁的条款。要求所有有关争端都应提交协会或洲际足联规程承认的独立的、专门的仲裁机构或体育仲裁法庭裁决。”
中国足协作为国际足联的会员协会,必须遵守《国际足联章程》并签署相关同意的文件,正是基于此,《中国足协章程》第62条规定,“ 一、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及其成员,应保证不得将他们与本会、其它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的业内争议提交法院,而只能向本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二、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的最终决定,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各个俱乐部,特别是职业俱乐部中超、中甲等办理注册时均须签署同意《中国足协章程》及相关规则的文件,因此,应当视为在各个俱乐部在加入中国足协、参加联赛之初即已就争议管辖机构进行了约定和选择,同意中国足协仲裁委的管辖。
青岛中能俱乐部作为原中超、现中甲俱乐部之一,应当遵守中国足协及国际足联章程,其与球员之间的工作合同纠纷属于中国足协仲裁委的管辖范围,中国足协仲裁委这个“老娘舅”合法合理。
事实上,青岛中能一棒子打死中国足协仲裁委的做法显然是不明智的,在足球领域,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工作合同并不适用国内劳动法及或仲裁法的规定,而是适用中国足协、国际足联的特殊规则,例如中国足协、国际足联均规定在与原俱乐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球员不得擅自与新俱乐部签约,否则构成球员无正当理由违约,违约球员不仅要承担高额损害赔偿金,亦可能面临禁赛处罚,这与国内劳动法的规定显然严重不符。若球员与俱乐部的纠纷均可以起诉至劳动仲裁委或法庭,那无疑意味着所有的球员均可以以劳动者的姿态,以很小的代价与原俱乐部解约,从而获得自由身,那么足坛的转会市场将完全乱套、甚至形同虚设,最终损害的是整个职业足球的产业化、国际化发展。
二、名为仲裁委员会,实为“球员身份委员会及争端解决内庭”
国际足联设置两个机构:球员身份委员会及争端解决内庭,主要处理如下纠纷:
1.球员与俱乐部之间涉及ITC(国际转会证明),纪律制裁或违约赔偿引起的争议,例如一方要求发出ITC,另一方表示反对;
2.国际层面上的俱乐部与球员之间的劳资争议,例如外籍球员与俱乐部的工作合同纠纷,除非在当地足协框架或劳资双方协议框架下成立了国家级独立仲裁法庭,能够保证公平的程序并遵循球员和俱乐部在仲裁庭有相同的代表人数的原则;
3.国际层面上的俱乐部、足协与教练间的劳资争议,除非有国家级的独立仲裁法庭,能够确保公平的程序;
4.不同足协的俱乐部之间关于训练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纠纷;
5.因球员国际转会争议致使同一足协下的不同俱乐部之间联合机制补偿的争议;
6. 不属于(1)(4)(5)涉及的情况的所有隶属于不同足协的两个俱乐部之间的争议。
其中,球员身份委员会对上述第3和6项所提到的情况,而争端解决内庭(DRC)则对于上述第1,2,4,5项中除ITC签发外的任何争议进行裁定。
中国足协仲裁委受理案件的范围主要为两大类:“1. 对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且允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2. 会员协会、足球俱乐部、足球运动员、教练员、经纪人相互间,就注册、转会、参赛资格、工作合同、经纪人合同等事项发生的属于行业管理范畴的争议。”
足球领域的纠纷处理并不是单一的劳动合同纠纷,其涉及球员的转会、身份(自由身或非自由身)等,因此中国足协仲裁委名为“仲裁委员会”,但与《仲裁法》上所规定的仲裁委却有着天壤之别。
以刘健案而言,若国际足联来处理本案,则关于刘健是否可以转会并代表恒大踢球相关事宜将首先被递交球员身份委员会,通常而言,球员身份委员会为了保障球员踢球的权利,会先裁决同意刘健转会,授予刘健临时转会证明。其次,DRC继续审理刘健与中能的工作合同纠纷,直至最终裁决,若最终认定刘健是无正当理由解约的,则刘健或将面临赔款+禁赛处罚。然而,在中国足协,该案中两个问题被仲裁委一并处理,因此,某种程度上而言,中国足协仲裁委事实上扮演了球员身份委员会和争议解决内庭两个角色。
三、现存的不足及弊病
毋庸置疑的是,中国足协仲裁委作为中国足球协会处理行业内部纠纷的仲裁机构,其存在及设立有法定的依据,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中国足协仲裁委存在诸多问题及不足,尚未完全与国际足联接轨,例如根据国际足联的规定,仲裁成员应当有球员及俱乐部代表人员,这样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球员及俱乐部利益,然而,我国的足协仲裁委的仲裁员均系足协官员;再例如,仲裁委身兼“球员身份委员会及争议解决机构”双重职务,直接导致球员踢球的权利受制于其合同纠纷的解决与否,这与国际足联“优先保障球员踢球”权利的原则性规定是相矛盾的,就刘健案而言,无论其与中能俱乐部是否存在合同,一旦其与恒大签约,中国足协应当优先保障其踢球的权利,中国足协仲裁委待裁决做出之后方才允许刘健参加比赛显属对球员踢球权利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