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足球产业的运作离不开一个重要的角色——足球经纪人,其在俱乐部、球员等不同主体之间所起到的穿针引线和信息中介的作用,促进了整个足球产业的发展。我国足球职业化改革的时间不长,球员在转会上受到诸多制度性限制,这都大大限制了足球经纪人的活动和我国足球经纪人制度的建立。
一、我国球员转会制度的演变
中国足球在职业化之前实行的是由政府或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的体制,因此在严格意义上讲并不存在球员的转会制度。中国足球从1994年职业化直到2010年,一直奉行球员在合同期满后30个月才成为“自由人”,在此期间内和球员仍内无法与其他球队签约的规定。由于有这个规定存在,俱乐部不仅仅牢牢控制了球员转会的主动权,甚至可以说对球员的职业生涯都享有“生杀大权”。
早在1995年,随着欧盟国家开始推行博斯曼法案,国际足联随之修改国际转会规则,废除了“合同期满后30个月后球员方可成为自由人”的规定,开始实行球员的自由转会制度。2009年,中国足协决定自由转会改革,2010年中国足协下发《中国足协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全面实行自由转会制度。依照《暂行规定》的规定,各个俱乐部可以自由联系球员,转会成功后到足协注册即可;如球员与原俱乐部合同到期,可以以自由人的身份加盟其他俱乐部,原俱乐部不得收取转会费。至此,中国足球球员的“自由转会”终于在落后于国际足联规定15年后尘埃落定。
二、足球经纪人:球员转会自由化的必然产物
球员的转会制度和足球经纪人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有效地联系、良好地互动能够同时使运动员和经纪人得到更多的发展机会,使整个足球事业得以健康发展。中国足球职业化改革,尤其是球员转会的自由化就使得足球经纪人阶层的崛起显得十分必要。具体而言,其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具备筹划和组织比赛能力。足球经纪人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经验,具备组织足球比赛的能力和资质,能够与各方建立合同关系。
(2)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足球经纪人是信息的中介,其能帮助俱乐部及时了解运动员市场的信息,做出正确的决策,从而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
(3)降低俱乐部运营成本。随着中国足球职业化的发展,俱乐部不可能做到事无巨细都由自身来完成。俱乐部应该全身心投入到训练、比赛、决策上,而涉及经纪领域的交给经纪人去处理,这样不仅能够提高俱乐部的运作效率也可以降低俱乐部的运营成本。
(4)善于解决各种纠纷。俱乐部或球员在训练、比赛和各种社会活动中,难免涉及经济、法律等方面的纠纷。足球经纪人所具备的丰富知识、经验和技巧更能够尽量避免纠纷的产生或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三、我国足球经纪人体制的不完善之处
在欧美足球发达国家,足球经纪人利用其经济、法律、体育方面的知识以及社交公关的能力为足球俱乐部提高办事效率、经济效益,为职业足球运动员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尤其是在运动员转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我国足球产业的发展,相对于欧美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晚,无论是在运作空间、行业管理和认可度上仍然存在较大差距。
(一)足球经纪人运作的空间狭小
欧美发达国家自体育经纪人制度成立以来已有一个世纪,高度市场化的体育行业为体育经纪人施展拳脚提供了足够大的舞台。反观中国足球的职业化改革的时间较短,足球产业化程度不高,市场有限。
此外,直属国家体育总局的中国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与中国足球协会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这种管办结合的运行机制,无法从根本上将政府职能与社团职能区分开,致使中国足球产业化未能真正意义上走向市场。在许多情况下,足协在行使足球经纪人的职能。各个职业俱乐部仍不能完全独立的进行赛事推广,开创新的经纪领域。
(二)足球经纪人规章制度的不完善
我国关于足球经纪人的规章制度仍不完善,中国足协2004年发布的《中国足协足球经纪人管理办法》中若干规定不符合《国际足联球员经纪人规章》的规定要求,同时与《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也存在矛盾之处。
《中国足协足球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在涉外转会中开始实施,中国足协将另行通知在国内转会中的施行日期。”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国内转会仍不能使用足球经纪人制度,《足球经纪人管理办法》尚存在诸多需要调整的地方。
(三)足球经纪人管理比较混乱
按照国际足联和中国足协的有关规定,只有取得足球经纪人许可证的主体方有资格从事足球经纪活动。然而,由于经纪活动本身具有的隐蔽性,加上我国法规体系的不完善和监督上的缺失,足球市场上“无证经纪”的不规范行为还是比较普遍。大批没有取得足球经纪人许可证的人,穿梭于各个足球俱乐部之间,非法从事足球经纪活动。
足球经纪人需要向中国足协指定的银行存入35万保证金才能取得经纪人资质,由于我国足球经纪人的管理机制不健全,反而使得通过正式合法的足球经纪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尤其是35万保证金就像是足球经纪人给自己戴上了一个“紧箍咒”。
(四)对足球经纪人的认可度不高
足球经济人作为中介机构,其运作就离不开良好的信誉和口碑,换言之一个足球经纪人在圈内呆得时间越长,口碑越好,他就会越受到俱乐部和球员的青睐,反之则会无人问津。中国足球经纪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足球经纪行业还没有得到广泛的认可,足球经纪人也没有足够的时间打出自己的品牌。
在实践中,球员的转会往往是通过俱乐部之间直接的接洽,并私下取得球员的同意便完成了转会工作。其中,扮演经纪人物色、选择球员的工作则通过教练来完成。这就浪费了俱乐部大量的时间和经历,也提高了俱乐部运作的成本,俱乐部之所以要这样做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乏对足球经纪人的信任感。
四、构建我国的足球经纪人体制
随着足球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足球经纪人在足球产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日益突出,足球产业的发展需要建设和发展一支中国足球经纪人队伍。
第一,重建中国的足球管理体制。要重建中国足球的管理体制就必须打破中国足协“政企合一、官商不分的”旧模式,彻底地实现管理权和经营权分离,理顺足球足协与俱乐部、管理权和经营权的关系,将足球产业的市场向社会开放,开创社会办足球、社会经营足球的新模式,尤其应当避免足协、政府或者其下属的营利性机构参与足球经纪的行为活动。
第二,要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要完善足球经纪人相关的规章秩序,首先要使我国的经纪人制度与国际接轨,允许球员的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或配偶)或执业律师代理球员办理转会的相关事宜,尤其是对于执业律师,其具有相当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对于避免经济、法律纠纷的产生和妥善解决纠纷都将起到巨大的作用;其次,将足球经纪人制度引入国内转会市场,为足球经纪人从事国内转会事务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第三,规范足球经纪的秩序。必须严禁没有足球经纪人资格的其他体育经纪人从事足球经纪活动,杜绝“代签”现象,保护足球经纪人的合法利益。其次,必须维护委托人及第三人的利益。主管部门应对“无证经纪”给予严厉打击,使足球经纪人的管理尽快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最后,加强足球经纪人自身能力建设。由于我国足球经纪人起步较晚,发展水平低,因此必须加强足球经纪人自身水平的提高。中国足协作为足球行业的管理机构,应当提供足球经纪人培训与交流的机会,创造足球经纪人内部和经纪人与外部(俱乐部或其他组织)的良性互动机制,主动为他们提供信息服务。此外,足协还可以建立足球经纪人培训机构,加强对足球经纪人的系统培训,全面提高理论和实践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