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营现状
(一)运营成本
1. 资金成本
根据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本,融入资金的利率以上海银行间2%左右的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而言,首先,因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因此股东承担的资金成本压力很重,超过资金来源的百分之五十需来自股东自身;其次,融入资金的比例受到限制,且并不能享受优惠的银行业间同业拆放利率,融资成本也相对较高。
2. 管理成本
管理成本包括人员费用、调查和技术费用、日常运作费用等。
人员费用包括是高级管理人员的费用,专业人才的培养费等。各省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有一定的要求,例如,浙江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并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董事长和经理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对于高管人员设定硬性的学历要求及工作经验要求无疑增加了小贷公司的管理成本。另外,除了高管之外,对于新进员工的培养也需费用,将初入社会的大学毕业生或其他人员逐步培养成能够独立面对客户、了解客户需求并持之以恒的服务客户的专业信贷员,这是不仅需要小贷公司设置合理的人员培养机制,更需要投入时间和资金成本。
另一方面,对于小贷公司而言,征信系统的维护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小贷公司的客户群体往往是一些中低收入的人群,小贷公司无法与银行业机构完全共享征信平台,但必须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小贷公司需开发自己的数据库,对于客户的信贷资料,包括性别、年龄、经营状况、还款情况等,都输入数据库,根据客户的特征,产生出不同的结果,对于不同结果的客户,小贷公司需推出不同的贷款产品、设置不同的贷款准入条件。
除此之外,小贷公司尚需支付租金、办公用品等日常运作的经营费用。
3. 税费
根据银监会关于小贷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小贷公司应当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费并非按金融机构利差来征收,而是按普通的工商企业来缴纳。也就是说,小贷公司要支付25%所得税、5.56%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比例显著高于金融机构。
4. 被监管成本
小贷公司虽然不享受金融机构的税费优惠及银行业同业拆放利率,但小贷公司仍然需要接受监督管理,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并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的信贷征信系统反馈业务信息。这些都是作为非正式金融机构的小贷公司必须负担的被监管成本。
5. 风险成本
最后是风险,小贷公司的股东需签订承诺书,承诺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对于小贷公司股东而言,股东自己出资的资本金是小贷公司资金的主要组成部分,小贷公司实行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小贷公司股东必须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二)经营范围及模式
1. 经营范围
小额贷款公司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小贷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十分有限,以办理小额贷款业务为主,辅以咨询业务、代理业务、资产转让业务、票据贴现业务等。在实践过程中,小贷公司也在既定的业务范围内不断进行创新,例如新疆农村信用社通过创新服务手段,不断满足农民多样化的需求。相应的推出公司抵押贷款、住房抵押贷款、个人资产贷款、服务行业贷款、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等新品种,业务种类达到70多种,自动取款机、POS机、电话银行等逐步上线,也为广大农民提供了快捷的服务。
2. 经营模式
因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和小企业发展、财务、管理等咨询业务,不得跨区域开展经营活动。因此,小贷公司的经营分散、各自相对独立,这并不利于小贷公司的发展。在经营模式方面,实践中的小贷公司也进行了创新探索。从小贷公司目标人群的特点来说,小贷公司的信贷流程需标准但不复杂,银行的贷款合同往往十几页,还有抵押合同、承诺书、保证书等等,这虽然是有利于控制风险,但小贷公司追求的是小额、分散和效率,因此信贷流程必须简单化、标准化。另外,小贷公司也应当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专业化的运营模式有利于小贷公司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3. 盈利模式
小贷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小额贷款,贷款利率上限放开至规定浮动利率的4倍。然而,对于小贷公司而言,因需要支付高的税费以及其他办公成本,因此利润空间十分有限。
二、改制村镇银行的法律真空
根据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改制设立为村镇银行。这对于小贷公司投资者而言无疑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似乎他们银行家的梦想终于近在咫尺。
银监会于2009年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存在银行暂行规定》,然而,小贷公司转制村镇银行仍然存在很多障碍。首先,关于主发起人。小贷公司的主发起人及大股东是自然人或法人,而村镇银行的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就是说,在转制过程中,小贷公司必须引入至少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最大股东也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且最低持股比例为15%。对于民营资本来说,转制为村镇银行之后就必须失去控股地位,这对于民营企业及个人来说并非利好消息。
其次,关于监管机构。小贷公司主要由金融办监管,在浙江,具体负责小贷公司日常监管及融资监管的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局。而达到村镇银行开业条件的,必须将开业申请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查。在监管方面,小贷公司与村镇银行存在脱节。对于小贷公司而言,其转制为村镇银行和普通公司或自然人申请开设村镇银行并无条件上的任何区别或优惠。
三、小贷公司与民间借贷的比较
小贷公司与民间借贷的贷款利率相差无几,运营成本却比民间借贷高出很多。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宣布,从2012年5月开始,正式对社会公布温州市民间借贷监测利率。4月份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利率平均水平为21.58%,同比下降3.02个百分点,环比下降0.08个百分点。而根据规定,小贷公司的自营贷款利率和接受的委托贷款利率,必须控制在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倍以内。今年6月8日央行将六个月贷款基准利率从6.1%下调至5.85%,那么小贷公司一年期贷款利率就不得超过23.4%。然而,如本文第一段所述,小贷公司的运营成本比民间借贷高出很多,仅仅税费就达奖金30%多,同样利率的情况下,成本越高,小贷公司的利润率就越低。
总的来说,我国小贷公司的定位及政策导致小贷公司利润率低,风险相对较高,生存空间狭小,对于民间资本的吸引力也降低。在实体经济疲软的情况下,小贷公司不明朗的前景更加成为民间资本投资热情减退的原因。在7月份温州市第二批小贷公司招投标时原定的八家名额,仅四家招标成功,一半标的流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