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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罗巴叫停申花“转让”?一切得依法律程序办事!

发布日期:2014-03-03

 昨日,一则“德罗巴叫停申花转让”的新闻再度将申花与德罗巴的合同纠纷放置于媒体的聚光灯下。在申花绿地转让的关键时刻,这则新闻无疑是一颗重磅炸弹。一时间,申花的球迷、德罗巴的粉丝、追踪新闻的媒体朋友、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众说纷纭,有支持德罗巴“维权”的,有担心申花绿地转让受阻的......当然,大多数人最关心的还是,申花能够顺利转让吗?中国足协能扛得住巨星德罗巴的压力吗?

笔者注意到,此次德罗巴是委托中国律师专门至中国足协要求解决所谓申花欠薪事宜,且不说此举是否有事实及法律的依据,笔者相信,律师的介入意味着所有的争议均应当严格按照国际足联、中国足协的规则规章予以解决,哪怕是德罗巴,也不得提出超越规则之上的不合理诉求。

 那么,德罗巴此举是否合法、拥有正当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得先回答如下几个问题:

  一、德罗巴提出的异议是否属于中国足协公告范围内的异议?

 根据中国足协的公告,出现如下三种情形的,方可向执行局提出异议:1. 绿地俱乐部是否与其他足球俱乐部存在关联关系;2. 申花与中国足协注册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存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债权债务;3. 其他重大异议。

 申花与德罗巴的纠纷显然不属于第一种和第三种,那么是否属于第二种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德罗巴与申花之间的债权债务尚处于仲裁程序之中,FIFA的裁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国际足联章程的规定,“国际足联在解决任何国际足联、各洲际足联、会员协会、联赛、俱乐部、球员、官员、以及授权的球员和赛事经纪人之间的纠纷时应创造求助于体育仲裁法庭的可能性。体育仲裁法庭是一个独立的仲裁法庭,总部位于瑞士的洛桑。”

也就是说,球员或俱乐部若对国际足联的裁决不服的,均有权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据笔者的经验,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裁决撤销FIFA裁决的案例比比皆是。就本次事件而言,FIFA已于2013年11月对申花与德罗巴的纠纷作出裁决,然而据了解,双方均对裁决不服,已向FIFA要求提供裁决的理由,一旦收到裁决理由后,将向CAS提起上诉程序,因此,目前而言,FIFA的裁决并非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申花与德罗巴的债权债务亦尚未有法律上的定论,因此德罗巴提起的异议并非公告范围内的异议。

 二、德罗巴是否有权向中国足协提起仲裁申请?

 根据中国足协的公告,“本公示期内,有关债权债务的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请相关方向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新闻中报道称,德罗巴律师已向中国足协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若果真是如此,笔者对于德罗巴此番“出尔反尔”的举动深表震惊。

 德罗巴向FIFA提起仲裁之初,申花曾对管辖权问题提出过异议。申花认为,德罗巴与申花的劳资纠纷应当由中国足协仲裁委或中国法院管辖。

 但德罗巴及其律师对此表示异议,德罗巴及其律师援引国际足联《球员身份与转会规章》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国际层面上的俱乐部与球员间的雇佣关系纠纷,除非足协框架或劳资双边协议有规定由国际级的能够保障独立公正平等的仲裁机构管辖。”德罗巴律师进一步认为,中国足协仲裁委不符合国际足联规定的条件,不具备相应的管辖权,因此坚持将纠纷交由国际足联管辖。

 从目前结果来看,国际足联已采纳德罗巴及其律师的观点,审理了申花与德罗巴的纠纷案件并且做出了裁决。

 现若德罗巴无视其当初提出的异议以及FIFA的裁决,申请中国足协仲裁,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在案件系由FIFA及或CAS审理的前提下,中国足协无权介入,除非德罗巴向FIFA申请撤销仲裁请求。

 三、俱乐部与球员之间债权债务纠纷是否影响俱乐部转让?

 放眼全球,知名足球俱乐部出资人更替、转让的情况比比皆是,然而,无论是FIFA还是CAS均未对俱乐部转让情形做过任何限制性条件,例如若俱乐部存在欠薪则不准予转让等等,事实上,反倒是新的出资人将会为俱乐部带来新的血液,帮助俱乐部解决债务事宜。

 从《公司法》角度而言,俱乐部是独立法人,转让与注销、破产、减资不同,转让通常并不会影响俱乐部的偿债能力,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最终认定德罗巴对申花具有债权,德罗巴不同意由受让方绿地承担债务,德罗巴仍然可以向申花继续追偿,对其债权本身并无影响。更何况,较之申花而言,绿地的偿债能力显然更胜一筹,无论如何,德罗巴都无需担心,更不应利用其影响力、违反规则、一意孤行的阻止转让行为。

 综上,笔者认为,从程序上讲,德罗巴提出的异议本身即不属于中国足协公示的受理范围内的异议,并且,其在已向FIFA提出仲裁申请的前提下无权再向中国足协提起仲裁;从实体上讲,申花绿地转让行为对于德罗巴的债务并无影响。因此,所谓德罗巴叫停申花绿地转让实属无稽之谈,该消停就消停些,还是集中精力应对即将到来的CAS仲裁更为靠谱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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