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写的《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上卷)》第320-330页刊登了由我所主任钟敏律师代理的一起担保合同纠纷案。
案件回放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直至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认定企业间采用虚假贸易形式的合同无效,担保人最终承担了主债务人不能偿付部分1/3的赔偿责任。
本案为当事人直接挽回损失近二千余万元,而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最高院的改判致使福建省高院等其他地区法院均一一推翻了之前的判决,总计为当事人挽回近亿元人民币的损失。
轩然大波
2008年10月9日,由于全球金融风暴,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的中国金属(Ferro china)突然公告由于无力偿还贷款而予以停牌,而中国金属在境内实体科弘系公司也被宣告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蜂拥而至的债权人纷纷在当地法院起诉科弘系公司并将我方当事人列为担保人。
拆解包装
债权人、科弘系公司及我方当事人间均有采购合同或委托代理采购合同,且还有与之对应的提单担保合同等等证据,表面上形成了各自独立的贸易合同。而我方没有一直接证据能剥离表象还原借贷实质,故一审、二审均判决贸易合同、担保合同有效,我方当事人承担全额担保责任。
再审期间,承办律师利用大量间接证据,剥离错综复杂的贸易表象,步步求证案件借贷属性的事实,利用证据链拆解“名为贸易实为借贷”的精巧包装,经过不懈努力,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提审,最终还原了案件的真实法律关系,认定系列贸易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本案对科弘系破产重整中同类型案件具有标志性的重大意义。(详见本网站经典案例“企业间的融资性贸易合同蕴藏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