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作品系作者为了完成本单位布置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1]。在创作职务作品过程中,作者投入了其智力与心血,而单位也可能提供了创作必要的物质技术条件,因而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是归属于作者本人还是单位,不能一概而论。在一些诸如学校教师为教学编写教材,记者为本报社、杂志社撰写稿件,剧团创作人员为剧团编写剧本等创作过程中,作者往往不需要依赖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亦可完成创作,故该类职务作品(以文学作品为主)的著作权通常归属于作者本人。然而,现实经验告诉我们,计算机软件类职务作品由于其高科技等特点,较多依赖一定的物质技术条件,而这些物质技术条件也大多由单位掌握,也因此判断计算机软件类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标准与判断普通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标准存在区别。
一、案例介绍
阮某原为A计算机软件公司职员,2006年5月,其发现A公司销售和使用M软件,而阮某认为M软件系其个人花费十余年心血研究完成的,故其对M软件享有著作权,而A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故其起诉要求A公司赔偿。经某法院审理查明,M软件确系阮某在A公司任职期间创作完成,但目的系为了A公司的工作任务,符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的情形,故法院主要据此认定M软件系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于A公司,并判决驳回了阮某的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法院虽然同时认为M软件属于《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计算机软件”,但实际上并未对M软件的创作是否“利用了A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A公司承担责任”这方面的事实予以过多关注,仅在判决主文中提到“阮某在2006年为了对A公司的营销方案进行调整而研究开发出的涉案软件”。可见,本案法院的关注重点在于M软件是否为了完成A公司的工作任务而创作,若是,则法院直接认定M软件为职务作品,并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认定M软件著作权归属A公司。
二、计算机软件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判断标准特殊性
我国著作权法并未详细规定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其第五十九条规定该类作品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而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认定员工在任职期间创作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应由单位享有的情形有三种:(一) 该软件是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二)该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三) 该软件的开发主要使用了单位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承担责任。只要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情形,该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即归属于单位。
概括而言,对于计算机软件,只要其创作目的系为了完成单位布置的本职工作任务(即该计算机软件系职务作品),或者客观上利用了单位的资金、设备等物质技术条件,其著作权即应由单位享有。这与普通职务作品的归属判断标准不尽相同。
从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看,对于普通作品而言,其是否职务作品(即创作目的是否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并不决定其著作权归属。而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看,对于计算机软件而言,其是否职务作品却决定了其著作权归属,一旦计算机软件是为了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创作,其著作权即由单位享有,而不论其创作过程在客观上是否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这便是计算机软件职务作品与普通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重大区别。
三、计算机软件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直接归属于单位的法理基础
从上述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看,普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单位的法理基础系创作者不仅在主观上以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为目的,客观上也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故该作品主要系因单位的贡献而产生,也因此由单位获得著作权更为合理。
而对于计算机软件这类特殊作品而言,我国著作权法事实上已默认其创作过程必然是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才得以完成,原因在于,根据实践经验,计算机软件创作仅靠一两个人的努力是很难完成的,需要单位作为后盾为其提供物质技术条件,而创作出的作品的有关责任,通常也由单位向社会负责。故著作权法第十六条才规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单位享有。”
综上,计算机软件职务作品与普通职务作品在著作权归属方面存在区别,在现行立法框架下,只要该计算机软件被认定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即应由单位享有,当然,创作该软件的职员可享有署名权,并可从单位处获得一定奖励,以此保护创作者的利益与创作热情。
注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法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