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翰策律师事务所

ENGLISH

|

中文版

首页
关于翰策
业务领域
热点点评
理论探讨
经典案例
社会公益
文化风采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伴随粮油国际贸易的仲裁,你准备好了吗?

伴随粮油国际贸易的仲裁,你准备好了吗?

发布日期:2023-09-16

 一、粮价飞涨供需严峻,警惕进口违约风险

 新冠疫情的全球大流行助推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之“变”,国际粮价的大涨大跌加重了粮油国际贸易之忧。在需求强劲、供应紧张和美元贬值等因素的综合影响下,大豆、玉米等主要农产品的期货价格一路疯涨。以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2021年5月合约价格为例:大豆从2020年4月27日的最低点823.6美分/蒲式耳上涨到2021年3月8日的1460.0美分/蒲式耳,涨幅77.27%,创六年半来新高;玉米则是从2020年8月12日最低点339.6美分/蒲式耳上涨到2021年2月9日的572美分/蒲式耳,涨幅 68.43%,达七年半来高位。对于多实行基差交易的大宗商品国际贸易来说,现货价格也随着期价水涨船高,大豆2021年3月到岸价较2020年5月足足上涨七成,进口玉米完税成本也一度接近2300元/吨,远高于正常年景1600-1800元的位置。

 尽管国内粮食总体保持稳定,但由于我国有较大部分粮食仍需进口,所以与国际粮价保持紧密联系,而粮价飞涨的同时,我国大豆、玉米等粮食进口需求也扶摇直上,2020年,大豆进口量首次突破了1亿吨大关,玉米进口量也达到创纪录的1130万吨,比上年提高135.7%。因而日益严峻的粮食供需形势不容忽视。

 针对粮食供需、安全问题,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除了提出“稳定大豆生产”,“完善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等稳定生产的举措,也强调“实施农产品进口多元化战略,支持企业融入全球农产品供应链”,足见粮食进口、国际贸易在保障粮食安全环节中的重要性。

 然而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往往伴随着国际贸易的违约情形。例如2004年那场大豆违约风波,又如2012年因美国、俄罗斯、乌克兰等国产量下降,CBOT大豆、玉米和小麦期货持续上涨达到高位,一些境外粮油出口商选择违约。而一旦出口商违约,进口遇阻,势必影响进口国的粮食安全,所以近半年来大豆、玉米等粮价飞涨、投机肆虐、舱位紧张、罢工频发……无不提醒着中国进口商,不得不重视与防范粮油国际贸易领域的违约风险。

 二、面对外商不予供货,损害赔偿如何实现?

(一)不供货情况下损害赔偿的范围
       1.损害赔偿通用准则
        粮油国际贸易往往采用FOSFA(国际油、油籽和油脂协会)、GAFTA(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或ANEC(巴西全国谷物出口商协会)等国际行业协会的示范合同,该等合同对于卖方不供货情况下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准则基本一致:

 如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另一方在发出通知后,有权取消合同,或有权视情况出售或购买,违约方应按要求赔偿因出售或购买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如果有责任支付违约赔偿的一方对该等买卖的价格不满意,或上述权利均未行使,则在未能友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损害赔偿金(若有)应通过仲裁确定。损害赔偿金应以合同价格与违约当日实际或估计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为限。损害赔偿金按平均合同数量计算。


 In default of fulfilment of this contract by either party, the other party at his discretion shall, after giving notice, have the right either to cancel the contract, or the right to sell or purchase, as the case may be, against the defaulter who shall on demand make good the loss, if any, on such sale or purchase. If the party liable to pay shall be dissatisfied with the price of such sale or purchase, or if neither of the above rights is exercised, the damages, if any, shall, failing amicable settlement, be determined by arbitration. The damages awarded against the defaulter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contract price and the actual or estimated market price on the day of default. Damages to be computed on the mean contract quantity.

 除了上述价格差额的赔偿外,买方在仲裁中亦可能得到租船费用、因解除租船合同支付给船东的违约金、船舶滞期费、经纪商佣金、信用证开立费用等损失的赔付。然而,买方所遭受的损失中仍然有部分难以得到赔偿,尤其在合同未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因此,在粮油国际贸易中,若中国进口商希望在遭遇对方违约时能争取较大范围的赔偿,则应在缔约时即对损害赔偿范围予以扩大。

 2.汇率损失若非合同特别约定,难以求偿
        粮油国际贸易通常以美元作为交易货币,因此,一旦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另一方不仅面临合同价与市场价之间的价差损失,还或将面临汇率波动带来的损失。然而,纵观FOSFA、GAFTA仲裁及英国高等法院判例,若非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对汇率损失的索赔往往难以得到仲裁庭及法院支持,故而在合同条款订立时尤应注意。

3.期货损失在现货贸易赔偿中无法覆盖
      若中国进口商在购进现货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中进行套期保值操作,一旦卖方违约,买方对期货部分损失的索赔往往无法得到仲裁庭及法院的支持,中国买方有可能期现两空,损失巨大。

(二)中国进口商如何最大化追偿
       1.行使点价权,确定最低合同价
       贸易若以点价模式进行,则合同价格可能在外商违约时仍未确定,作为守约方的中国进口商不能忽视点价权的行使,否则,可能仅能获得升贴水部分的赔偿。

 2.确定违约日,掌握追偿主动权
       无论买卖双方是以一口价亦或是点价模式进行交易,如上文所述违约日的市场价格将影响损害赔偿金额,因而违约日的确定至关重要。当外商出现违约行为时,若中国进口商能够通过相关函告等操作令违约日确定在己方希望的范畴,则相应地,违约日的市场价格也能基本确定在有利于己方的区间。

 3.确定市场价,固定损害赔偿额
 确定违约日后,为进一步确定当日的市场价,中国进口商可向贸易经纪商、船舶经纪商进行询价,确定对己方最为有利的市场价格。

 违约日及当日市场价格若确定不当,损失也是巨大的。在2014年的一起30,000公吨阿根廷大豆交易引发的FOSFA仲裁中,卖方因迟迟不发货而被认定为违约,作为仲裁申请人的中国买方向卖方提起两项赔偿:(1)因违约而致使买方需寻找替代货物的价差损失3,185,321.55美元;(2)开立信用证的损失12,715.79美元。但是由于中国买方错误地确定了违约日和市场价格,最终并未获得价差赔偿,仅获赔开立信用证的损失,为其索赔总额的二百五十分之一。

 三、结语
       在我国,面对价格波动及外商的违约行为,常见的情况是中国进口商可能会寄希望于通过协商谈判恢复正常交易,或是通过下一单交易覆盖损失,但是一旦谈判破裂,或者损失无法被覆盖,往往只能自咽苦果或者再寻求法律救济,然而待此时再对证据进行固定或对国际法律规则予以了解,不免为时已晚。以600美元/公吨的到岸价计算,一船55,000公吨大豆的进口成本即高达三千多万美元,仅1%的损害赔偿额即高达数百万人民币,我们不愿再看到中国进口商在FOSFA、GAFTA仲裁庭或是英国高等法院中大片败诉蒙受巨额损失。

看似简单的一笔大宗粮油国际贸易,背后可能需要CBOT的全球定价机制、CBOT的运作机制及流程、期现结合的要点、FOSFA/GAFTA的规则、船舶运输相关的海商法知识、国际贸易支付、农产品进出口及检测检疫等方面的综合知识保驾护航,因此相关知识的普及尤为重要。希望中国粮油进口商在合同订立、合同履行、纠纷解决等国际贸易的各个环节中,都能做到“眼中有CBOT价格,心中有FOSFA、GAFTA准则”,更好地在国际贸易中维护自身利益,守好保卫国家粮食安全的大门。

 注:除大豆、玉米等粮油产品的国际贸易外,咖啡、糖等大宗农产品进口一样会遭遇到类似的违约风险,其在违约赔偿方面与粮油略有差异,我们将会在之后的文章中详述。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属上海翰策律师事务所所有,转载或引用本文内容请注明来源,否则将视为侵权,对于不遵守此声明或者违法、恶意使用本文内容者,上海翰策律师事务所依法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版权所有:上海翰策律师事务所 沪ICP备13032231号-2

沪公网安备 310112020019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