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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MiFID Ⅱ对LME之影响浅析中国期货经营机构进入LME市场的监管合规挑战

发布日期:2023-10-15

 
 MiFID Ⅱ关键词速览
  • 2018年1月3日开始全面实施,系10年来欧盟金融监管方面最大力度改革
  • 几乎涵盖了欧盟金融服务业的所有资产种类和资本市场参与者
  • 规范场外交易,从本质上将其推向交易所或受监管实体
  • 提高费用透明度、交易追踪和报告、投资研报单独定价、限制杠杆比例和持仓头寸……
 
      导言:由于欧洲金融市场在全球金融市场中举足轻重的地位,MiFID Ⅱ(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导Ⅱ》)的全面实施可以说是掀起了一场全球金融监管合规风暴,其影响之深远至今仍在持续。在金属交易领域,MiFID Ⅱ已经并且将继续改变金属期货的交易方式。英国可能会离开欧盟,但以伦敦为中心的的金属交易绝无可能回避MiFID Ⅱ,它正在给伦敦乃至全球金属市场带来巨大变革,同时也给进入欧洲市场尤其是LME(伦敦金属交易所)市场的中国期货经营机构带来机遇和挑战。
 
        一、LME受MiFID Ⅱ影响之规则调整目录
        在其多达140万条、7000多页的规定中(Directive 2014/65/EU on MiFID Ⅱ),MiFID Ⅱ覆盖了包括市场基础设施提供商在内的所有欧洲资本市场参与者,因此LME和LME Clear须接受MiFID Ⅱ所规定的直接义务的规制。MiFID Ⅱ系列新规不仅仅包含MiFID Ⅱ和MiFIR(Regulation (EU) No 600/2014 on markets in financial instruments)两部法律,还包含了监管技术标准(RTS)和实施技术标准(ITS)实施细则,以及欧洲证券及市场管理局(ESMA)不断更新的解释、指导等。
       自MiFID Ⅱ正式落地以来,LME受其严监管冲击,对于LME市场用户已陆续做出交易及监管合规方面的更新,且对应FCA(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和ESMA(欧洲证券及市场管理局)不时更新的最新解释、指令和指导,这一态势还将继续,影响力持续酝酿。LME同步于MiFID Ⅱ最新要求而进行调整的关键目录如下:
       1.头寸限制、头寸报告与头寸管理
       如果违反了MiFID Ⅱ规定的头寸限制,监管机构将直接与持仓人联系,以确保持仓人减少头寸,LME、LME会员、会员客户及其客户的客户(若适用)各自承担不同的报告义务(依新规调整)。具体调整如下方面:(i)头寸限制(ii)LME头寸管理规则(iii)头寸报告(iv)交易者承诺报告(CoTR)。
       2.市场微观结构
       MiFID Ⅱ引入了对市场基础设施提供商的各种义务,对象也包括LME,据此LME对其规则进行修改,各会员需持续了解并遵守新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i)防止无序交易条件(ii)会员尽职调查(iii)一致性测试。
       3.透明度和交易记录保存要求
       LME发布满足MiFID Ⅱ透明度要求的补充数据,数据将通过LME wire或数据供应商提供,主要涉及:(i)交易前透明度(ii)交易后透明度(iii)交易记录保存(iv)国际证券识别编号(ISIN)。
       4.时钟同步精确级
       在MiFID Ⅱ下,市场基础设施提供商需要对所有可报告事件进行时间戳,时间戳的粒度取决于网关延迟。LME select的最大允许发散和时间戳粒度不大于1毫秒,办公室间市场和圈内允许的发散和时间戳限制在1秒,会员也相应有一个等价义务。
       5.强制清算和直通式处理模式
       MiFID Ⅱ引入了交易所交易衍生品的强制清算,这是对EMIR引入的场外衍生品强制清算要求的补充,由清算衍生品的“直通式处理模式”进行支持,预示着柜台交易(OTC)将转向强制清算,LME也能借助其“先进且能实时清算的清算所”LME Clear从这些转向中获利。为了防止会员受限于过于繁重的时限,LME和LME Clear已经选择改变LME合同的形成、处理和清算方式。
       6.最佳执行要求
       MiFID Ⅱ的关键变动之一是更加全面和严格的“最佳执行要求”(已存在于MiFID I要求中)。据此,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交易商在执行客户订单时,需要采取足够充足的步骤,保障客户得到最佳的订单执行结果,其中最佳执行结果需综合考虑价格、成本、速度、执行、清算、规模、性质等各种因素。并且,根据条款104,“因为最佳执行义务适用于所有金融工具,无论是在场内交易,还是场外交易,投资公司都应获取相关市场数据,从而核查提供给客户的OTC报价是否公平,是否履行了最佳执行义务”。
       据此LME承担新的义务——在其场所发布与“执行质量”有关的数据,包括价格、成本、速度和执行可能性的详细信息,目的是使经纪商能够客观评估最适合其客户交易的场所。在目前的金属市场结构下,为了对流动性差的定期交易(许多金属合约由于参与率低或交易日少而缺乏流动性)实现“最佳执行”,经纪商可能需要重新考虑如何管理客户请求,特别是如何提供定价信息。
 
       二、包括中国期货经营机构在内的非欧盟公司如何适应MiFID Ⅱ下LME监管合规
       在欧盟进行交易的和/或向欧盟客户提供服务的非欧盟实体(包括进入LME市场的中国期货经营机构)需密切关注以下几个关键领域的监管合规:
       1.在向欧盟提供服务方面,如果提供服务的非欧盟公司的客户来自欧盟,则MiFID Ⅱ会影响非欧盟公司继续提供服务的方式,具体取决于许多可变因素,包括提供的服务类型、提供服务的成员国以及客户的成熟程度。
       2.受到MiFID Ⅱ头寸限制和头寸报告的约束。
       3.报告义务增加——如需报告和保存交易记录、需报告LEI(法人机构识别编码,也被称为“雷码”)、需报告投资决策者的个人详细信息。
       LEI为 20 位的字符代码,它连接至关键参考信息,便于清楚且唯一地识别参与金融交易的法人机构。每个 LEI 均包含有关于机构所有权结构的信息,因此回答了‘谁是谁’和‘谁拥有谁’的问题。简言之,公开的 LEI 数据池可视为一个全球目录,极大地提高了全球市场的透明度。关于获取LEI的方式和成本,可查询LEI中文官网:https://www.gleif.org/zh/
       此外,MiFID II采取了一系列类似实名制的高频交易监管措施,上报实际决策人信息等都是对现有穿透式监管的重要补充。
        4.直接电子接入(DEA)。MiFID Ⅱ将DEA定义为一种安排,在这种安排中,交易场所的成员、参与者或客户允许某人使用其交易代码以电子方式将与金融工具相关的命令直接传输到交易场所。提供DEA接入交易场所的非欧盟公司将额外受到MiFID Ⅱ相关其他要求的约束,这些要求需嵌入交易场所规则中。如果非欧盟公司向客户提供DEA接入欧盟交易场所,需要审查客户尽职调查和风险管理程序。
       5.MiFID Ⅱ预告了未来可能引入的衍生品强制性场内交易制度,将阻止非欧盟实体在欧盟内部交易相关的衍生品OTC,但金属衍生品并不立即受制于这一强制场内交易要求。
 
***
       综上,整体而言MiFID Ⅱ影响范围非常广泛,许多新的监管要求都会对在欧盟内部或与欧盟交易方进行业务的非欧盟公司产生影响,即使它们本身位于欧盟之外,中国期货经营机构进入LME市场也必然需要适应MiFID Ⅱ义务和要求,实时跟进监管合规、调整布局和方案。
       值得注意的是,不合规的公司可能面临FCA开具的高额罚金“罚单”。比如,MiFID Ⅱ第16条规定的记录保存规则要求公司保留交易、服务和活动的所有记录,包括电话交谈和电子通信。该条款于2018年1月3日生效,违反MiFID Ⅱ第16条规定的公司可能面临500万欧元或其年营业额10%的罚款,而当前一个巨大的现实风险是,截至2019年下半年,仍有相当比例的金融服务公司未具备足够的技术和流程来记录和捕获实时通信。
 
       三、MiFID Ⅱ义务约束亚太地区公司(包括中国公司)的九条路径
       金融体系的国际趋同化意味着重要经济体制定的规则将产生超越国界的影响,鉴于MiFID Ⅱ以及相关的监管措施是一整套极为复杂的法规,且衍生品市场是感受到最大的变化、受到最直面冲击的市场,亚太地区的许多公司(尤其是近年来金融逐步全面开放的中国)一直在努力了解欧盟的MiFID Ⅱ对其直接和间接的影响。具体来讲,包括中国公司在内的亚太地区公司通过以下九条路径也同样受MiFID Ⅱ义务约束:
       1.在欧盟运营的亚太地区公司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直接承担MiFID Ⅱ义务。
       2.亚太地区公司与欧盟交易对手进行任何交易需要获得LEI码。
       3.通过欧盟配售代理向欧盟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亚太地区公司需要提供特定信息以使欧盟代理能够满足MiFID Ⅱ产品管理要求。
       4.需要报告欧盟公司的非欧盟终端客户的商品头寸,以确保不超出头寸限制。
       5.向欧盟公司提供研报和执行服务的亚太地区公司需要另行划出研究费用,因为根据MiFID Ⅱ,欧盟公司被禁止获得绑定服务。
       6.与欧盟交易对手打交道的亚太地区公司需要提供具体数据和披露,以便欧盟交易对手能够满足其自己的MiFID Ⅱ报告要求。
       7.将重要功能外包给亚太地区公司的欧盟公司需要亚太地区公司达到MiFID合规,此规定将组成外包协议的一部分。
       8.亚太地区的交易场所需被认定为等同于欧盟交易场所才能交易受MiFID Ⅱ义务约束的金融工具。
       9.想直接进入欧盟交易场所的非欧盟公司必须获得MiFID Ⅱ、资本需求指令IV(CRD IV)授权或被视为等同规则(即基本符合MiFID Ⅱ)。
 
***
       总的来说,MiFID Ⅱ超越了2007年版指令,其目标是提高市场透明度,将交易转向更加结构化的市场,获得低成本市场数据,进一步完善‘最佳执行’,保障市场内有序的交易行为以及更公开的交易和投资成本。由于当今投资环境的跨境性质,正在实施的MiFID Ⅱ对全球直接或间接与欧洲进行不同程度交易的公司产生了影响,对于欧盟地区以外的公司来说,在国外市场投资和/或拥有产权的公司也极有可能根据MiFID Ⅱ承担风险和义务。
       虽然监管合规成本必然增加,但上述风险绝不能被低估,尤其是在交易报告合规方面,我们屡屡看到受EMIR、MiFID及MiFID Ⅱ等约束的金融服务公司因交易报告不合规而被FCA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罚款的案例,比如,今年3月份高盛国际(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就因公司2007年11月至2017年3月期间未能及时准确地向FCA提供2.202亿份交易报告而被FCA处以34,344,700英镑的罚款;FCA因瑞银(UBS Bank)在近10年时间里错报了1.36亿笔交易对瑞银处以2760万英镑的罚款,这样的案例不一而足,FCA因类似的违规行为处以罚款的公司还包括美林国际、德意志银行、Plus500UK、瑞士信贷和巴克莱资本证券有限公司、巴克莱银行等。
 
       四、中国期货经营机构进入欧洲市场的机遇和挑战
       从2018年MiFID Ⅱ正式落地开始,整个欧洲金融市场的监管全方位加强,为欧洲金融服务业(包括零售及机构客户)带来标志性改革,其触角几乎伸到欧洲资本市场的每一个角落。即使英国脱欧已近在眼前,但LME市场的金属交易深受MiFID Ⅱ之影响,后者已经并且将继续改变金属期货的交易方式,尤其是在价格发现和清算这两个关键领域,MiFID Ⅱ正在给金属市场带来巨大变革。
       虽然我们看到LME持续修改、更新了众多交易和监管规则,但MiFID Ⅱ在LME等金融交易所的影响绝不是一蹴而就的,至今仍有多项新规要求推迟执行、缓步推进。比如,FCA已允许LME和ICE Futures Europe(ICE欧洲期货交易所)暂缓执行“MiFID Ⅱ第36条提出的、涉及交易所交易衍生品的开放准入要求”,政策缓冲期至2020年7月;此外,由于数据尚不完整和充分,ESMA也第二次推迟实施MiFID II下衍生品的系统内部化制度(SI)。不过,MiFID Ⅱ对全球的金融市场和来自全球的欧洲金融市场参与者、投资者的影响终将持续扩大。
       在上述国际环境以及中国金融全面开放的背景下,中国的期货经营机构“走出去”面临的最大难题在哪里?或将是国内向他们提供的金融配套服务严重滞后。比如,与衍生工具相关的风险管理服务也是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国内这方面的风险管理和监管合规远不足以称其为系统的、成熟的配套服务行业。一方面,监管合规会增加公司运营成本并影响市场流动性,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另一方面,在金融市场自由化和全球化的过程中,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规章制度也有一定的趋同态势(或者说是“监管协调”),比如中国的‘穿透式监管’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全球监管趋同的态势,体现了以MiFID Ⅱ为代表的严监管环境对亚太地区的影响,‘走出去’的中国公司也不得不主动适应全球主流金融市场的监管法规。基于这一背景,金融全面开放的新时代将期待‘走出去’的中国期货经营机构保持开阔的心胸和广阔的视野,兼具持续学习的能力,提升跨文化及司法管辖区的适应能力,并且协同精通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专业金融服务者,以形成常态化、标准化、全球化的风险管理和监管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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