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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囧”侵权纠纷的是是非非

发布日期:2023-12-15

 

 

      近日,光线传媒公布了《泰囧》与《人在囧途》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纠纷案一审的主要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要求光线传媒及其全资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人在囧途》投资方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2013年初,《泰囧》在创造了12.6亿元的票房记录后,被《人在囧途》投资方武汉华旗状告侵权。武汉华旗方认为,《泰囧》片方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著作权侵权,要求光线传媒及其子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连带赔偿1亿元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2013年2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案件,一场不正当竞争以及著作权侵权纠纷大战就此展开。
      一、《泰囧》片方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1.相似的作品名称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相似的影视作品名称是否侵犯著作权,首先要明确作品名称是不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所谓“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定义,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故一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除具有独创性外,还要能独立表达意见、知识、思想、感情等内容,使广大受众从中了解一定的讯息,不应当仅是文字的简单相加。
  具体到本案中,“囧”本身并非特定词汇,2008 年台湾上演了《囧男孩》之后,港台及内地相继拍摄了《囧探查过界》、《人在囧途》、《车在囧途》等影视作品。“人在囧途”属于通用表达,笔者认为,《人在囧途》片方因两作品名称相似而主张《泰囧》方侵犯其著作权是不能成立的。
  2.部分相似的影片情节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作品的生命力在于独创性,独创性的高度代表了作者智力劳动的投入程度,作者付出的智力劳动越多,法律对其保护的水平也应该越高。因此,影视作品中最具独创性的画面、画面组合、表述、表述过程及方法是判定是否构成对影视作品抄袭、剽窃的主要要素。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涉嫌抄袭的影视作品在原作品的基础上是否有所创新,作者创作作品或多或少要继受前任的智慧成果,如果一部作品表达了某种思想观念,因而赋予作者对该思想观念专有的、排他性的著作权无疑是不合理的,也不利于他人对该思想观念的进一步研究,更不利于先进文化的传播与交流。
      就《泰囧》在影片情节上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而言,首先,《泰囧》在情节内容以及表达方式上与《人在囧途》并无完全的相同;其次,《泰囧》中并未出现直接使用《人在囧途》画面的情况,“泰囧”完全是其独创性的连续画面;再次,《泰囧》相比于《人在囧途》在人物、情节、表达方式上都有所创新,比如增加一位主人公,以一份合约为主线等。因此,认为《泰囧》在影片情节上构成著作权侵权是过于牵强的。
      二、《泰囧》片方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1.《泰囧》名称本身是否引起混淆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武汉华旗认为,《泰囧》片方将《泰囧》、《人再囧途》变更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并在各种场合明示、暗示其为《人在囧途》的续集,《泰囧》片方的行为已经在事实上造成了相关公众对两部电影以及来源的误认。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制止扰乱市场的行为,主要以行为的结果来判定是否应该调整,即商业行为有没有导致消费者混淆从而扰乱市场秩序。笔者认为,《人在囧途》与《人再囧途》读音相同,前者上映后市场反应热烈在观众心中已有一定印象和好感,《泰囧》较容易让观众以为它是《人在囧途》新推出的第二部,从而产生混淆。
      2.《泰囧》的商业宣传中的混淆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光线传媒在进行《泰囧》宣传时发表了一系列言论,如光线传媒总裁王长田曾提到“很多人期待《人在囧途》第三部、第四部,我想肯定会做下去”。《泰囧》成功后,一份杂志中写道“2010 年,一部《人在囧途》以纯自然生活化的表演给观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两年后,万众期待的《人在囧途》之升级版《人再囧途之泰囧》……”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相当一部分观众心目中,《泰囧》与《人在囧途》之间是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的,这种联系对于观众走进电影院观看《泰囧》不能说毫无影响。
      笔者认为,《泰囧》方的宣传行为一定程度上混淆了两部影片,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调整范围。
      三、若《泰囧》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如何?
      就侵权效果或者造成损害而言,《人在囧途》方的诉求或许不能得到法院的完全支持,原因如下:
       1.《人在囧途》的损失难以界定
      两部影片档期相距近两年半之久,非同期上映,虽然后者取得了近13亿元的票房收入,但并非通过分流前者的观影市场取得,因此,仍很难界定《泰囧》的成功给《人在囧途》造成了多大的损失,这是文化产品和其他有形产品最大的不同之处。当然,不能否认的是,很多情形下非直接的、同时的竞争者也会构成不正当竞争,即便两部影片不在同一档期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人在囧途》在某种程度上或因《泰囧》而获益
      即便后者确实存在搭前者“便车”的嫌疑,但《泰囧》的巨大成功反而在某种程度上使前者《人在囧途》因之获益,使部分消费者在看过《泰囧》之后才去看《人在囧途》。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本案从开始的正向混淆逐渐演变成双向混淆,最后甚至引起反向混淆。
      笔者认为,《人在囧途》的损失、获益与否、获益多少都很难进行认定和说明。即使在事实和证据认定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本案的赔偿额要达到诉求之高,证据支持是关键因素,也是具有较大难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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