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翰策律师事务所

ENGLISH

|

中文版

首页
关于翰策
业务领域
热点点评
理论探讨
经典案例
社会公益
文化风采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原俱乐部优先续约权的行使

原俱乐部优先续约权的行使

发布日期:2014-07-24

       目前正值球员转会阶段,球员与俱乐部对优先续约权与自由身的问题争执比较激烈。新俱乐部称自由身转会合理合法;原俱乐部称基于优先续约权,若违约需赔偿。究竟谁更有理?
       一、优先续约权性质及约束力
       1.优先续约权的性质
足球领域的优先续约权,类似于NBA中的球队选项,即在合约的第五个赛季结束后,球队有权利执行选项年。只能有一个选项年,而且选项年的工资不低于前一个赛季。在这个选项年,球队有选择是否继续续约的权利。若球队选择提前终止合约,球员即获得自由身,与其他队签署新合约。同样,在足球领域中,在无第三方俱乐部与球员协商签约的情况下,合同期限即自动延续至执行选项年结束;若任何第三方俱乐部有意向与球员协商签约,球员及新俱乐部均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原俱乐部,若原俱乐部享有优先续约权,在签约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球员须与原俱乐部签约。
 2.优先续约权的约束力
       球员与原俱乐部在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满前甚至在期满后球员仍未与其他俱乐部签约的一定时间内,俱乐部有与球员优先签约的权利。
       这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确定的,依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对球员与俱乐部均具有约束力。但是,其他任何第三方俱乐部会认为,根据民法公平原则,其他任何第三方俱乐部并不知晓这其中的约定,为了保护其他任何第三方俱乐部的合法利益,除非其明知该条款的存在,否则该条款不约束其他任何第三方俱乐部。但从足球领域本身的特殊规则来看,若新俱乐部有意转入与原俱乐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球员,应当在开始商洽转会前书面通知原俱乐部。故新俱乐部无权基于不知晓优先续约权条款进行抗辩。
       在另外一种情况下,在未经足协注册备案的合同中约定优先续约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有观点认为,根据中国足协《球员身份与转会暂行规定》第五十二条,俱乐部与球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在中国足协备案为准,故认为未经足协备案的合同是无效的。但合同基本的生效要件来说,若未经足协备案合同的签约主体适格、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内容合法、不违反社会利益和公共道德,经合同双方签字确认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均约束双方当事人。除非球员能证明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否则即生效。
       二、优先续约权的行使及各方权利义务
       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球员、新俱乐部均应及时通知原俱乐部
       根据球员与原俱乐部合同约定的原俱乐部的优先续约权,球员应在合理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直接通知原俱乐部,保障原俱乐部的优先权的行使。通知内容应当包括新俱乐部情况、基本的转会条件、合同基本条款,不能仅仅停留在意图。
       当然,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无论是否知晓原俱乐部有优先续约权,新俱乐部有意转入与原俱乐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球员,均应当在开始商洽转会前书面通知原俱乐部。
        2.原俱乐部亦应及时表达优先续约权的意思表示
       优先续约权虽未对球员的权利造成实质损害,但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球员的签约权利。所以,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原俱乐部也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表达同球员签约的意思表示。
       3.同等条件的认定标准
       即使原俱乐部与球员的合同约定了原俱乐部享有的优先续约权,球员也并非一定要和原俱乐部签约。法律法规虽未具体明确的规定何谓同等条件及其标准问题。在实践中,为方便操作,同等条件可以理解为合同的主要条款相同。
       三、违约方及新俱乐部应承担的责任
       1.球员
       若由于球员未将其与新俱乐部签约的条件及时告知原俱乐部并征求原俱乐部意见,从而导致原俱乐部无法知晓其他俱乐部的签约条件,进而影响其作出是否接受该签约条件的判断。   
       在此情况下,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球员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违约方应当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应当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考虑足球项目的特点,结合下列因素确定:球员现有合同和/或在新合同中所确定的薪酬及其他福利、现有合同的剩余时间、由原俱乐部支付或承担的费用以及违约是否发生在保护期内。”
        2.新俱乐部
       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新俱乐部有意转入与原俱乐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球员,应当在开始商洽转会前书面通知原俱乐部和球员本人。球员只有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原劳动合同将在3个月内届满时方可签订新劳动合同。新俱乐部在协商洽谈事宜直至签约的情况下,均未将洽谈事宜、签约事宜及时告知原俱乐部,导致原俱乐部丧失签约机会的,如果球员被要求  
       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应当由球员和新俱乐部共同承担。
 
 
 

版权所有:上海翰策律师事务所 沪ICP备13032231号-2

沪公网安备 310112020019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