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结婚程序中有“六礼”之说。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现在的彩礼相当于古礼中的纳征,是“六礼”必不可少的一礼。娶媳妇男方要送彩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之一,依习俗通称,彩礼是婚前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金或财产。然而,由于彩礼价值的增加,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及或其他原因导致解除婚约后彩礼的归属纠纷同样日益增多,尤其是大额费用多属于男女双方父母多年积攒而来,并非仅仅是年轻男女自己所拥有,故产生的矛盾纠纷多数不能“潇洒、和平”解决而纷纷诉讼至法院。
近日,江西某法院判决了一个相关案件。2012年3月,男方和女方婚前按习俗举行婚礼并一起共同生活,婚后两人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2013年6月,两人分居。2013年1月初,女方遂到法院起诉,要求同男方离婚。男方同意离婚,但以收入较低为由要求女方返还结婚彩礼15万元。此外,双方无其他财物纠纷。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二人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且认为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理由不能成立,而驳回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要求。二审法院认为有关男方送给女方的8万元彩礼,应酌情部分认定。本案男方收入较低,因结婚生活更加窘迫,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二审酌情予以支持,判决女方返还部分彩礼6万元。
一、彩礼返还的成就条件
离婚时,彩礼是否系赠与以及该不该返还、返还多少等问题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根据该司法解释,是否缔结婚姻、是否有过共同生活、给付一方生活是否因给付导致生活困难,成为了是否返还彩礼的依据。可见,彩礼依照法律规定,并非当然返还。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彩礼的返还,彩礼是否是索要,是否会造成对方生活困难,则法院判决时都要考虑。一般要考虑男方因送彩礼导致生活实际困难的各种情况,如举债大小、偿还能力、 送彩礼的数额、自愿及索要在彩礼中占的比例等等。
二、彩礼返还数额需兼顾案情与习俗
本案中双方从婚前相识到最后起诉离婚不到一年,二人同居在一起才三个月左右。彩礼仍在,嫁妆仍新,男女双方各自的财产泾渭分明。若拟离婚的男女就这些财产不能达成协议,法院一般也能按照“各自财产归个人所有”的原理分配。但有关婚前男方所送彩礼如何处置,还是一道难题。上述的司法解释只规定了返还彩礼的三种法定情形,可见,彩礼并非当然返还,且关于彩礼的返还数额也需依照案情情况来判定。
在现实中,男方给付女方彩礼的行为虽然往往是主动的、积极的,但事实上有些是迫于当地的习俗,为了最终达成结婚的目的,不得已而为之。故其中的目的性、无奈性都不容忽视和否认。赠送彩礼的行为,事实上是预想将来婚约得到履行,如果条件(目的)成就,那么赠与行为便继续有效,彩礼归受赠人所有,如果条件(目的)没有成就,赠与行为就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当然解除,赠与财产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
若双方的婚约确实得到了履行,但是双方没有共同生活或者给付一方因婚前给付并导致生活困难或窘迫的,兼顾民法的公平和诚信原则,彩礼也应当返还或者酌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