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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以与丈夫血型不合要求离婚,法院支持吗?

发布日期:2024-02-05

       据《扬子晚报》2014年5月9日消息,昆山一女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离婚理由是与丈夫血型不合。原来,该女子与丈夫婚后两次怀孕均流产,经医生诊断原因是妻子的血型是O型,丈夫血型是A型,夫妻ABO血型不合,不适合孕育下一代,夫妻俩因求子心切经常争吵,最终妻子一怒之下起诉离婚。该案法官受理本案后,专门请教生育方面的医学专家,得知ABO血型不合的危害程度并不如原被告夫妻俩想象那么严重,故多次组织调解后,原告妻子撤诉。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现在的80,90后夫妻吵吵闹闹、分分合合,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动辄将家事闹到法院,离婚理由也是五花八门、千奇百怪,如“婚后不洗碗”、“丈夫臭脚”,再如本案的“血型不合”等等。那么,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何种理由会被法院支持呢?
       一、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关键在于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通常而言,基于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性角度出发,法院不会轻易判决准予离婚,《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包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六)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
       除此之外,另规定一条兜底条款,即“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将夫妻双方婚前感情是否深厚、婚姻存续长短、起诉离婚理由的性质等等因素均作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依据。
       二、准予离婚的程序性限制规定
       除了规定严格的法定事由标准之外,《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更是从程序上对于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予以限制,即无论起诉离婚一方基于何种理由,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在审理离婚案件中,调解是法院必经的程序,法律规定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实体性以及“调解无效”程序性双重要件后方可判定准予离婚。
       然而,司法实践中的标准更为严格,通常是,即便调解无效,若原告是第一次起诉,法院也不会判决准予离婚;如果判决不准予离婚六个月后,原告再次起诉离婚,法院方才判决准予离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第一次起诉时原告撤诉后再次起诉或者第二次起诉的主体是被告,那么该第二次起诉通常也不会被判决准予离婚。
       三、本案的情形
    回顾文首的案例,“血型不合”听上去是比较无稽的离婚理由,但该事由对于夫妻能否孕育下一代产生重要影响,是否构成法定事由中的“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的该条法定事由指的是夫妻双方对于是否生育下一代存在纠纷,即夫妻对于是否孕育下一代有不同的意见,该种情形才会成为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
       本案中的夫妻双方对于生育下一代的意见是高度一致的,都非常渴望能够顺利怀孕生子,只是在怀孕生子过程中遇到些障碍,由此产生夫妻矛盾,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发现夫妻感情比较深厚,只是求子心切才会有摩擦和矛盾,而夫妻双方遇到的困难是可以通过先进的医疗技术解决的,因此显然不构成“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编后语:嬛嬛说,“凤凰于飞、和鸣铿锵,夫妻和顺恩爱是世间所有女子的梦想”,马伊琍说,“恋爱容易,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诉诸法院虽说是定纷止争的途径之一,但就家庭婚姻而言,还是要慎思慎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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