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翰策律师事务所

ENGLISH

|

中文版

首页
关于翰策
业务领域
热点点评
理论探讨
经典案例
社会公益
文化风采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宫迷们还能继续看宫锁连城么?

宫迷们还能继续看宫锁连城么?

发布日期:2014-05-04

        最近琼瑶与于正的抄袭案件闹的沸沸扬扬,而于正也从后台走到了前台,似乎比电视剧本身还要火。4月15日琼瑶在其微博上公开致信广电总局,举报于正的《宫锁连城》多处抄袭其早年作品《梅花烙》,并列举了从主线到情节多处的雷同。而看到举报没有作用,琼瑶终于在28日正式委托律师对于正提起了诉讼,诉诸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宫锁连城》又叫《凤还巢之连城》,如果于正真的在剧本方面“偷龙换凤”,那么宫迷们还能不能继续看《宫锁连城》。
        琼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大陆的法院对于正进行起诉。但法院对于本案还没有正式立案。
        对于琼瑶诉于正案件,有以下几个问题要考虑:
        首先,琼瑶是台湾人,她的作品会不会受到大陆法律的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中国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如果其作者的国家或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有协议或共同参加相关国际条约,可受《著作权法》保护;另外,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也受本法保护;再有,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我们不否认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但台湾与大陆有各自的法律体系,现在大陆的《著作权法》并没有特别提及港澳台作者的作品是否受本法的保护。对于这种情况,首先我们得看大陆与台湾有没有相关条约。文学作品方面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是《伯尔尼公约》,但台湾并没有加入。
        2010年6月29日,大陆与台湾共同签署了《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但就图书著作权的问题只是提到了“建立图书、软件(电脑程式)等其他作品、制品认证制度交换意见”,并没有明确提及保护的问题。另外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有一个重要的协议,即WTO成员国须遵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大陆及台湾均已加入WTO,所以两者作为WTO成员应当遵守上述协定。TRIPS协定规定:“每一缔约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对其他缔约方的国民所提供的待遇不得劣于对其本国国民所提供的待遇”。根据这一协议,琼瑶的作品就可以“名正言顺”的在大陆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了。
        再有,根据《著作权法》于正涉嫌侵犯了琼瑶的哪些权利?琼瑶是《梅花烙》的作者,同时也是著作权人,她对《梅花烙》拥有保护作品完整权、广播权、网络传播权、摄制权及改编权等著作人身权及财产权。即其他公司要使用她的作品都要经过她的允许或授权。于正涉嫌两个行为:
        1、剽窃行为。常见的手法有两种:一是不加粉饰,直接把别人的作品整体或部分挪为己用,另一种是抄袭他人创作的文学作品的结构和内容,利用他人设计的故事情节和人物,改头换面,变更词汇,然后做自己原创作品加以使用的行为。
        2、擅自改编。即没有经过琼瑶的许可就将《梅花烙》改编成其他作品,再加以使用。
       最后,如果法院认定于正侵权,则于正及正在同步播出宫锁连城的电视台、网络等均应当根据自身的过错承担以下民事责任:停止侵害,即法院一旦认定于正侵权,所有的电视台及网络均应立即停播宫锁连城,同时可要求于正赔偿违约责任。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后者主要是财产责任。
       另外,根据《著作权法》,琼瑶在起诉前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法院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所以,宫迷们可能要面临宫锁连城停播的危险哦!
 

版权所有:上海翰策律师事务所 沪ICP备13032231号-2

沪公网安备 31011202001983号